问:按照上级规定,我单位在2008年10月经济性质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
请问,国家对转制后文化单位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9〕34号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该文件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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