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大在其专利申请期间,新工艺就被其他厂家悄悄使用,此时,他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呢?虽然,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之日开始,但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在专利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方案。
在此阶段,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按照公布的技术方案进行生产,势必影响专利权人当时以及授权后的合法利益。
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一般称之为“临时保护”。
本文中厦门金宝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金大在申请专利公布后到专利授权这一段时间,就应该是临时保护的时间,其工艺被市场95%以上的企业侵权,也应该受到保护,得到适当的补偿。
发明专利公布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往往不是稳定的,而且有可能比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更大或者更小。
那么应当如何确定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的范围呢?
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而加以确定,即“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在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仍以公开文本为准;反之,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临时保护就必须以缩小后的权利要求为准”因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公众只能看到公开的权利要求,他们有权根据公开的权利要求来决定采取回避性实施行为,如果授权后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则不应当对临时保护的范围产生影响,否则对于公众而言,将是极为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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