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近日,公司将一栋自建的商品房转作了自用办公楼。请问,是否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你公司转用的这栋商品房不需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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