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外商投资企业,占用土地从事住宅小区建设,偿还被拆迁人的住宅面积,是否缴纳营业税?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提示:对于您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在销售住宅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对于偿还拆迁面积的部门,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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