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服务中心属二级事业单位,长期从事涉农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管理与推广服务,去年发明冻酸梅工艺技术,今年拟投放市场。
请问,该中心能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解答】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可见,该科技服务中心能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要看是否属于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因此,上述科技服务中心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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