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穷竭抗辩是什么商标权穷竭又称为商标权用尽或权利穷竭,是指商标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将附载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其他任何人进一步使用或者销售该商品,不受商标权人的控制;买售商标权商品的人,只要不是最终消费者,仍要继续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这是因为,商标权保护的重要目的在于,在禁止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一基础上,避免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一旦商标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出售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即告实现,也就是说商标权人已经行使了其权利,其权利已经用尽了,不能禁止该商品在市场上进一步流通,也不能禁止其他任何人使用该商品。
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平衡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和附载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所有人的物权,保障商品在市场上的正常流通,促进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运行。
如果不存在这种限制,则商标权人可能会利用商标权控制商品的流通、分割市场,保持其垄断地位。
这对于社会公众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
可见,商标权的穷竭旨在通过限制商标权而实现贸易自由,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利益和社会福祉的综合考量。
二、商标权穷竭抗辩的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模式越发多样,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有时会抗辩认为其销售的产品系从权利人处获得,即是所谓的“正品”,不存在假冒商标的问题,故不会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实践中的“串货”、“品牌加盟”等行为均存在该种情形。
这些都属于运用商标权的穷竭进行的抗辩。
然而,采用该种抗辩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合法投入。
附载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首次进入流通领域必须是由商标权人控制的,必须是经商标权人合法投入的。
如果附载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被不合法地投入市场,商标权人不能控制,那么就会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反而会使权利穷竭为商标侵权大开方便之门。
因此,商标权穷竭原则只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商品,这是商标权穷竭的前提条件。
2、告知来源。
第三者在进一步销售附载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时,有义务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来源。
第三者转售时不能改变商品原样,不能与其他商品混合,甚至不能重新包装;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商标权人即可禁止商品的进一步流通。
因为,如果在商品流通中对商品进行重新包装或改变了商品,就容易破坏商标的指示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可能会对商标权造成一定的损害。
正因如此,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保障质量。
第三者在进一步销售时,必须保障商品质量,不能改变商品原样,不能与其他商品混合,否则会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