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以“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将其部分返还给开发商,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土地出让金。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约定返还的3000万元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
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
税务处理
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此案返还款3000万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的收入1000万元,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30万元。
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的差额,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25万元[(2000-1500)×5%]。
企业所得税
返还款3000万元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扣除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营业税等税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中,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此收入不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企业应该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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