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近期与某外国公司签订的顾问合同中约定,除支付顾问费50万元外,我公司还应报销该公司来施工现场的差旅费约3万元。请问我公司报销该顾问单位人员的差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顾问单位职工的差旅费,不是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尽管合同约定由贵公司承担,但是该约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对企业为其他单位职工报销的差旅费,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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