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你好,我们银行1994年贷出一笔款项,1995年到期后贷款企业未能及时还款,2006年当地政府下文宣布该企业关闭解散,经清算后没有财产偿还我行贷款,形成呆账损失。
我行于2007年将该笔呆账上报上级行申请核销,2008年上级行批准准予核销,我们现在到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说:
“根据税务总局13号令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我们这是2006年形成的损失,应在2007年1月15日前申请在2006年度税前扣除,现在已经逾期,不能税前扣除。”我行这笔呆账损失由于2006年上级行还没有批准核销,所以当时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请问我们2008年度能够税前扣除吗,税务机关说法对吗,政策依据是什么?解答内容: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所以,根据您的描述,您企业逾期申报的呆帐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