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是商业企业,有出租柜台业务,一些客户有新品加入时需要进行展销,我企业要收取客户的新品展销费,收取时开具了地税的服务业发票,现在我们换发票时,负责发票验售窗口说此发票开具超范围,请问:
新品展销费是否使用此发票?答: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中对不属于平销返利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规定了征收营业税,对于你企业收取的“展销费”应与文件说的“展示费”属于同类性质的收费,所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是正确的,请您与所属税务机关讲清楚此业务的性质,以此文件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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