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并定期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三、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创造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四、保密专利的解密;
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六、专利权的授予;
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八、专利权的终止;
九、专利申请权的转移;
十、专利权的转移;
十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合同的给予;
十三、专利申请的恢复;
十四、专利权的恢复;
十五、专利权的质押、保全、解除;
十六、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七、对申请人地址不明的通知;
十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十九、其他有关事项。
有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不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布、公告中公布或者公告,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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