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厦的陈先生在2012年3月份创作了一本关于动物养殖的教普书籍。陈先生创作完成后,自行委托印刷厂印刷,打算作为内部刊物来宣传,并未打算将其销售获利。
2012年7月份,陈先生发现在塘厦镇好几家书店都在销售其创作的图书。
2012年7月底,陈先生委托常盛律师团对其著作权受侵害一事采取法律行动。
2012年7月底,常盛律师团的知识产权部部长陈家金律师与东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到塘厦镇各销售侵权书籍的书店购买图书,将书店的侵权行为通过公证固定。
2012年8月初,常盛律师团知识产权部部长陈家金作为委托代理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诉讼,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2012年9月初,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书店销售的图书与陈先生创作的图书相似度达百分之九十以上,并且署名也是陈先生。
近日,书店与本律师团的委托人陈先生达成协议,将全部侵权书籍下架,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起简单得知识产权纠纷,以本律师团的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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