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某企业为陶瓷生产企业提供窑炉材料并负责安装,此项业务是否属于国税发2002-117号文第三款规定的“自产货物”(机器设备),征收增值税,还是应按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务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征收劳营业税:
A、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B、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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