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一直没有明确,一些企业对这个业务的实际操作感到困惑。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统一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口径,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种类作了定性定量的描述。
统一了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范围
财税〔2009〕64号文件的一大亮点在于统一了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实践中,很多金融企业提取准备金的依据、比例、管理等,都是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的,企业执行中存在一定混乱。
如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准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企服快车〔2002〕98号)则没有将金融企业国外贷款包含在贷款资产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第四条则规定,将金融企业可以提取呆账准备金资产范围扩展到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基本上沿用了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文件规定。
财税〔2009〕64号文件结合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将呆账准备规范称作贷款损失准备,对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具体分为了贷款、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和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三类。
既有效解决了政策衔接问题,又将计提准备金的资产范围回归到会计制度的规定上来,强调了计提准备金资产的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贷款性质的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等资产。
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遵循的相关性原则,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资产,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税〔2009〕64号文件第三条采用正列举法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
财税〔2009〕64号文件不但规定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相比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文件还明确了计算时出现红字的处理方法。
财税〔2009〕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A金融企业2008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00万元,2009年末贷款余额2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余额1000万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2000万元,委托贷款余额500万元。
由于委托贷款未纳入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因此,2009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0000+1000+2000)×1%-100=130(万元),2009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230万元;如果金融企业2008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300万元,2009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0000+1000+2000)×1%-300=-70(万元),因此,对多计提的7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就需要调增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9年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仍为230万元。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程序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优惠审批管理控制比较严格,必须有文所指,对金融企业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财税〔2009〕6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B金融企业2009年发生贷款损失200万元,2008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00万元,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先冲减已计提的10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余下的100万元据实在计算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了,如果发生贷款损失当期收回的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贷款损失时,须同时报送以下相关文件、资料:(一)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
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二)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三)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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