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的文件。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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