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参加商场购物抽奖活动取得奖品,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奖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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