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权利是邻接权的组成部分,出版者享有权利同时也要遵循义务,那么出版者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如果出版者不履行义务,比如出版者出版侵权作品,那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出版者的权利义务
1、出版者的权利
(1)版式设计专有权。
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
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专有出版权是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邻接权范畴。
报社、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
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二、出版者出版侵权作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出版者应当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2、出版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就是对出版者权利义务以及出版者出版侵权作品责任的介绍,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
出版者不仅享受权利,还要承担义务,出版者出版书籍需要明确出版物的合法性,以防出现侵权事故,如果出现侵权事故,出版者需要积极应对,以防产生巨大损失。
在此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著作权律师,相信他们能给您更好的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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