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杂志社的一名编辑,我的作品在我任职的杂志社的周刊上发表取得一部分所得,后本单位又给我出书,又取得一部分所得,我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
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您在任职的报刊上发表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到当月工资收入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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