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并且需要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合伙企业变更,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提交下列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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