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驻在期限延期。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需要申请延期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持新的批准证书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登记证》和《工作证》;
d.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延期登记的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取延期登记费,换发新的《登记证》和《工作证》。
(2)《登记证》延期。《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内,《登记证》的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证》的延期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是:
a.由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b.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
c.《登记证》。
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换发新的《登记证》。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