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4年6月将闲置的旧办公楼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约定出租方提供免租期一年至2017年6月30日。租金总额360万元,分期支付,分别在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180万元。2014年末收到180万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单位约定有免租期,租金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整个租赁期(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内分期确认收入。在2014年年末收到租金时,会计上应确认2014年度7月至12月租赁收入60万元,预收款项120万元。会计分录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据此,贵公司租金分别收取,在2014年12月31日收到租金180万元,应在2014年12月31日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营业额为18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9万元。假定附加税费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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