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的种种问题,诸如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国家间税收关系的协调等,都与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密切相关,研究税收管辖权问题是处理国家税收问题的重要前提。
背景资料:
当代国际税收秩序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
主流观点认为1923年国际联盟委托四位经济学家完成的《关于双重征税的报告》(简称为“1923年报告”)奠定了当代国际税收秩序的基础。
该报告首次阐述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经济效忠义务学说”,即收入在哪里产生(来源地管辖权)以及它在哪里消费或储蓄(居住地管辖权),这两个基础为一个国家的合理征收提供了依据。
报告中阐述道:“税收,虽然是“一事一计”,但最终还是要落到个人头上,并且应该根据最终个人拥有的资源总量整个算到个人头上,……当金钱离开了个人的口袋之后,它的最终流向不是单一的,应该是付给个人负有经济效忠义务的所有政府……。
试图揭开经济效忠义务的真正含义时,我们应当明确有三个基本因素需要考虑,即财富的创造、财富的持有以及财富的处置,我们需要明确,财富在哪里创造的(即在何处形成)、在哪里拥有它,最后在哪里处置它。”
什么是税收管辖权,这些原则能够解决国际上那些主要的税收问题?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任何一个国家,都拥有主体,国家的税收主权,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全和管辖权,管辖权是由国家权利派生出来,是国家权利的体现。
管辖权主要包括领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和税收管辖权等等。
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的一种管理权利。
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它意味着一个国家在行使税收权利具有完全自主性,在处理本国税务时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确认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而征收的, 税收这一本质特征决定国家在行使政治主权权利时,不能超越国家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
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包括,主要有两个方面: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按照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该国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发生经济活动产生的所得行使课税权。
(本国境内行为或经济活动)
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对该国居民或公民取得所得税行使课税权利。
国家可以按照属地,也可以按照属人原则课税。
我国是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