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三个字几乎人人耳熟能详,而负税人就不是很明白代表什么意思了?纳税人、负税人有时是同一个主体,有时并不是同一个主体,如果没搞清这两个概念,商业交易过程中很可能会不明所以的遭受损失,具体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首先,纳税人是国家强制规定的,没有商量的余地;而负税人,顾名思义,实际负担纳税的人,在两方以上的交易中,可以自由协商约定,想咋办咋办。
在《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终字第62号)一案中,双方约定本来由销售方承担的税款由购买方来承担,这个案例中,纳税人是销售方,但负税人由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成了购买方,后来购买方反悔,以销售方违反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人”的强制性规定为由,拒不承担税款,双方对簿公堂,最终判购买方败诉。
这个案例就很好的阐释了谁是纳税人,谁是负税人,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分。
另外一个案例,是两方合作经营开发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了利益分配方式,但对税款的分担约定过于笼统,导致发生纠纷。
话说甲企业有地没钱,乙企业有钱没地,两个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拍即合,搞一个合作开发,就在甲企业内部成立一个专门的项目部,下设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合作协议约定:
甲出地,占25%份额,乙出钱,占75%份额,双方利润、费用、税费按25:75分担。等合作开发卖完房子后,在交企业所得税时,甲企业发现问题来了:
由于项目部只是属于甲企业的一部分,甲企业还有其他项目,各个项目有盈有亏,企业所得税是以甲企业为一个整体来汇总计算缴纳的,该合作项目虽然盈利了,但是算上其他项目的亏损,甲企业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乙企业乐见其成,协议只约定了税费按25:75分担,现在实际上没有交所得税,那我就不用分担喽!甲企业却很郁闷,凭什么用我的亏损来弥补你的盈利呢,应该只就该项目本身计算分担所得税!不可避免双方产生了纠纷。
该案例同样也是双方没有搞清楚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区别,纳税人是甲企业,负税人按合同约定实际上是甲企业和乙企业兼而有之,但对于税款的负担约定却没考虑周到,去进行细致的约定,从而引发了后续的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对于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应在业务开始之前就做好预案,并考虑后续的税款承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责任,以避免纠纷。
合同、协议只是固化交易内容的形式,等到发现问题时已经晚了,交易模式设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所谓“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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