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股权是否可以转让?有何影响?民营非企业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拥有非国有资产的公民个人组织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由于其非营利性和社会性,人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公司和公司法人的股东和投资者有着根本的不同。

也许是因为人和非企业存在的行业相对集中,主要是教育和医疗行业,如私立幼儿园和私立养老院,没有普遍意义,导致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人的身份和权益是否可以转让,转让行为的效力不能通过现有法律法规直接认定。然而,随着民办教育和养老产业的兴起,这样的纠纷已经随处可见。

1.如果受让方要求变更发起人的身份,法院认为其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不会受理或驳回诉讼。

2.如果受让方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由于民间非政府组织是一个公益组织,其对这类组织的投资实质上是对社会的捐赠,民间非政府组织对所投资的资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所投资的财产终属于社会而不是投资者。 因此,投资者对民间非组织的财产没有财产权,法院将驳回或驳回诉讼,理由是受让人主张确认投资份额的申请没有合法的财产权依据,不能视为独立诉讼。

虽然“股权”的转让不能要求确认出资份额,但这种转让行为并不违法,是合法有效的。

(参考案例:高人民法院安徽省高院二审及再审刘谋谋、蒋绍松投资者资格确认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转让纠纷案)

1.由于合同的无效必须违反法律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而且非政府组织的转让不受法律限制,现有的司法判决表明,法院将这种私人非企业单位的转让视为有效的处理,即使这种转让实质上使转让人从中获得溢价。

2.对于民间非政府组织“股权”转让的申请,法院一般认为是关于资产转让的,但转让价格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是遵循双方的真实意愿;另一种观点认为,它不得超过发起人的实际投资,否则就违背了人民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特性。律师建议,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充分描述和计算出转让方的实际投入成本,且越接近转让价格,就越容易避免争议。

但是,上述法院的裁定未能解决一个根本问题,即民间非组织管理权转移后的问题。我们遇到的一些主管单位被允许变更,而一些主管单位则持否定态度,默认转让的合法性,但不同意登记变更。因此,有必要对民间非政府组织引入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因规定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次要纳税义务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