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2014年2月公布的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删除了前述有关以其他财产出资应当符合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专项规定的条款,进一步放宽了对出资方式的限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这一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以及工商总局规章层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结论性意见。

那么商标权如何用来入股开公司呢?

在我国的法律中有过规定,股东出资既可以使用实物,例如土地、房产或知识产权等,也可以直接以投资的方式入股。

只不过,前者的入股需要做相应的价值评估后,才被允许。

商标的价值评估,是指的从商标的各项指标出发,例如商标的公众知名度、市场占据份额,商标下所属产品的营业额等方面,对商标进行全方面的合理评估,终得出一个接近商标商业价值的估价值,核实财产。

商家利用商标权投资,就相当于是间接将一定数额的资金,转换为了商标,本质上都能对开公司起到很大的作用。

而在我国的商标法律中规定,要使用商标投资入股,大致上有两种情况,即一种是商标的所有权,一种便是商标的使用权。

前者是持有人失去所有对商标的掌控,而后者则是仅使用了该商标的部分权,商家仍然是属于持有人商家的。

但相应的,后者评估的价值,一定是低于前者的。

在股份上来看,利用商标使用权投资获得的股份,必定将会低于前者商标所有权投资获得的股份。

这个时候,商家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合理的选择了。

将商标作为投资许可他人使用一旦发生权益纠纷,应当首先解决商标注册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纷争,只有商标撤资后企服快车当事人继续使用原来作为投资的商标时,才能够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