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综〔2016〕18号)公告规定,普通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按3%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建设服务营业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以预缴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自收到预缴款之日起发生”。

在预付款中,可以做以下会计处理:

1.预收款收据:

借:银行存款。

贷款:预收账款

2.收到剩余款项:

借款:预收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

贷款:预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