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机关有权纠正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不适当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不适当名称。
2.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3.个体工商户只能有一个名称。
4.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5.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的名称。行政区划后,可以加贴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的名称。
6.经营者名称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
7.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描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类行业的类别名称或者具体经营项目。
8.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名称中选择“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9.申请名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预先登记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提交有关部门办理预先核准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不得收取名称预先核准费。
10.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1.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报名通过的,发送至《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被驳回的,发送至《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12.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存期限为6个月。保留期满后申请人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限可以延长六个月。
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的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或者用于经营活动。
13.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的项目。如果个体工商户可以n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所涉及的预先登记许可被吊销,禁止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他人擅自使用市场主体的注册名称或者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的行为。
16.登记机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个体工商户使用其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7.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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