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对于注册商标撤销的决定,如果商标注册人对于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复审申请,而对于有关部门给予的复审决定不服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请复审的,即丧失了复审权、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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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生效以及被撤销法律效力的规定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生效,以及注册商标被撤销法律效力的规定。
立法背景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决定。
关于行政决定的生效,现行有关法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为使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决定的生效时间更加明确,增强《商标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方便商标当事人,本次(2013年)修改《商标法》增加了相关规定。
同时,本次修改《商标法》还对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文解读
根据本法规定,对于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就是本条规定的“法定期限”。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申请复审,该决定即生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复审决定生效。
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即丧失了复审权、起诉权。
这次修改《商标法》,对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和撤销注册商标两种情形进行了区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法律后果为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而于对违反有关商标注册规定的注册商标,法律后果为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本条第二款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这一规定明确了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申请复审,或者就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则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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