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是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法控制其注册商标,禁止他人侵犯。那么商标权有什么特点呢?下面企服快车财税边肖将介绍商标权的排他性、时效性、地域性、财产性、类别性等五个基本特征,供大家参考。
一、商标注册人的专有权
通常被称为排他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享有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授予注册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的基本目的是通过注册在特定商标和特定商品之间建立固定的联系,以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能够接受与商品相关的来源的准确信息。所有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侵犯。这种专有权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按照《商标法》的有效相关规定,在核准使用范围内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他任何个人或者行为组织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者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许可或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度,并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
二、商标注册的及时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商标专用权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有效期满后不办理续期手续的,将不再受到享受法的有效保护。
各国相关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较长,有的规定较短,从二十年到七年不等,大部分是十年。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注册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到期需要再次使用时。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自然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正式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处理或未能处理的人,经申请可获得六个月的宽限期。每次商标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个自然年,从商标最后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且期满未办理相关续展手续的,相关注册商标予以注销。
三.商标的地域性
商标的地域性是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到地理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有相关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无相关保护义务。
为了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的注册商标必须在这些国家单独合法注册,或者通过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如《马德里协定》等进行注册。可适用于相关协定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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