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发展的需要,总公司会需要不断设立分公司来扩大经营范围,而随着业务的扩展、交织,总公司和分公司难免需要互相开发票。
财税管理
总公司和分公司为什么可以互开发票?
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分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各自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可能从事不同的业务,也自然可能产生业务往来,这样的业务往来就是相互开票的基石;
2、开票是一个增值税结果,而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分公司为总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提供了服务,销售了产品,自然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并向对方开具发票;
3、分公司和总公司如果都是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财务核算也要求各自记录对应的成本费用和收入,分公司如果为总公司提供了服务,或销售了产品,当然是企服快车核算收入,另企服快车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入账的证据链之一就是发票;、
4、所得税的汇总缴纳并不影响相互的开票,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而且即使是所得税汇总缴纳,也是将各个主体的收入合并、成本费用合并,相互核算清晰是合并的基础。
开发票
分公司和总公司开票有风险吗?
分公司和总公司相互开票是可以的,但并不代表这可以乱开票,一切的基础依然是业务,这里的风险点大致有以下几个:
1、分公司与总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必须真实,如果没有业务的真实性,开票就变成了虚开;
2、由于是强关联关系,业务真实性的背后是合理性,税务机关会关注这个业务是不是合理,这里的合理可能包括业务的逻辑,可能包括价格的约定,双方利润空间的设定等;
3、分公司和总公司双方除了开具发票,一定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合理,必要的证据链可能包括合同、付款、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货物的入库与出库手续,提供服务的其他证据或者痕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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