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信息内容宣传系统软件向社会发展宣传,提示其履行宣传责任;情节恶劣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许可;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规定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处罚:
(一)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规定的限期公示年报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限期公示有关公司信息的;
(二)公司公示信息内容隐瞒具体情况,徇私舞弊。
列入异常经营名单的公司,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除异常经营名单;国务院办公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反规定的企业名单,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信息内容宣传系统软件向社会发展公布。被列入严重违反规定企业名单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公司自列入严重违反规定企业名单之日起五年内未产生第一项要求的,由国务院办公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重违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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