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i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嘲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呈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由国务院决定。
外资公司注册境外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属于上述票据类型,不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因此,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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