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海注册公司中某啤酒酿制企业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巩固客户关系,2010年春季召开了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期间赠送礼物共消耗购进货物50万元,相应进项税额
8.5万元,该费用已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这些消耗的货物一部分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另一部分在活动期间消费掉。如何处理其中的税务问题呢?
答:作为礼品赠送客户的税务问题:
活动期间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纳税义务随即发生。根据对本条款的理解,视同销售成立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为“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是无任何代价地货物给予其他单位或个人,但本案中的礼品赠送并非无代价。
首先,无偿赠送更多的是出于某种感情或其他非利益动机,无须受赠人任何经济上的回报。但本案中的业务招待是为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而发生的,也是公司营业务的重要组成内容,目的是为了增加日后的销售量,并非出于其他非经营的的赠送。同时企业的经济属性以及追求盈利的目的决定了包括业务招待费在内的支出必须通过未来的经济业务得到回馈。因此从本质及动机上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所消耗的货物是有代价和有报酬的,并非无偿的。
其次,本次活动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活动期间或多或少地达成购销合同或意向,具有明确的销售对象,所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能够从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得到补偿。
再次,即使本次活动未达成任何销售合同,无疑也会给公司的销售业务带来帮助,有利于增加日后的产品销量,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同样可以得到补偿。这些卜偿虽然不像商品买卖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样明确,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可以从礼品接受方取得代价、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
最后,既然本案的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范围,必然带来日产品销量的增加,其相关费用无疑就是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也是促使产品增值值直接因素,所消耗的货物虽然其实体脱离了增值税链条,但价值并没有脱离,终随着价值转移会形成相应的销项税额。
因此,如果将本多中业务招待消耗货物枫同销售而需缴纳增值税,未免有重篁复税之嫌,是不公平的。要判断一项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能简单地依据货物的所有是否转移,应看其价值是否已经脱离增值税链条,发生额是否合理。因此,本案业务招待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不应该视同销售,无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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