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注册的相对事由,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对事由,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侵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商标法》规定了多个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对事由,结合民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的权利体系来看,相对事由条款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想,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在先申请条款:
(一)现行法的规定
《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该条规定,在先商标权或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构成对在后商标申请的阻却事由。
本条规定要求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必须与在后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必须构成同种或类似商品,这样才能落入在先商标权或在先商标申请的控制范围。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第二部分第一点的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对于同样问题的规定应当做统一解释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因此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当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为近似商标,或者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时,还应考虑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才能最终确定诉争商标的可注册性。
(二)在后申请商标的商誉延续判断
经营者不能依据《商标法》第31条禁止他人在跨类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
实践中,一些公司围绕核心商品或服务,在一些边缘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商标布局,于是出现了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情况。
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
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
在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比如“娃哈哈”“娃娃哈”“哈娃娃”等商标注册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构成了主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防御商标或联合商标的申请不应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主商标的商誉不会当然顺延至防御商标或联合商标上。
判断商誉是否延续的核心在于,防御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将主商标的商誉侵入其他经营者已经开拓的市场。
有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汉字组合“泸州老窖永盛烧坊金坊印”,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金印坊”,如果允许原告将“在先知名商标”的商誉自然延续至“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会导致原告的商誉侵入引证商标权利人业已开拓出的市场,造成引证商标显著性下降的后果。
假设奇瑞公司已经在汽车产品上注册并使用了“QQ”商标,现在腾讯公司在汽车上申请“QQ”商标,法院认为,腾讯公司自成立以来,其所创立的 QQ及企鹅图形系列品牌在通信服务领域已经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但该商誉并不能延及汽车类商品,亦不能成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即便是防御性商标的注册,也应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对于他人在先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进行避让。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注册的相对事由”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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