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是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的,否则在商标注册的时候很容易出现问题,严重的还会在注册之后无效宣告的。
下面就让企服快车小编对商标法关于违反商标权取得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商标法关于违反商标权取得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解读
5.3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和撤销
2013年《商标法》第五章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权取得的绝对条件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条件的无效宣告;一是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权取得的相对条件即《商标法》
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条件的无效宣告。
由于注册商标违反的商标权取得条件的不同,《商标法》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和不同的无效宣告程序。
在法律效果上,对于违反商标权取得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没有时间限制,而对于违反商标注册的相对条件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则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在无效宣告程序上,对于违反商标权取得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也可以依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而对于违反商标权取得的相对条件的注册商标,商标局不能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而只能依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5.3.1 违反商标权取得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该条规定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是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权取得的绝对条件,这些绝对条件是商标法的强行性规定,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违反这些条件的注册商标是绝对无效的,不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改变。
这些注册商标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商标注册程序所固有的缺陷造成的,即商标审查尽管有商标局的形式与实质审查以及有社会公众参与的商标注册异议程序,不应被注册而被注册的商标仍然难免挂一漏万。
正是这类注册商标违反的是商标权取得的绝对条件,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法既没有规定其无效宣告的期限,商标局也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该类商标无效。
当然,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这类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3.2 违反商标注册的相对条件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该条规定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是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权取得的相对条件,这些相对条件大多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权益,涉及的是相关权利人的私人利益,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行使其权利,也可以不行使其权利,因此违反这些条件的注册商标是否无效取决于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行为,商标局不能也没有必要主动宣告这类注册商标无效,是否宣告这类注册商标无效完全取决于相关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
当然,《商标法》也并没有完全放任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意行使权利,而是为其设置了行使权利的5年期限,从而促使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尽快行使权利,尽快使注册商标的权利稳定下来。
另外,出于法律惩恶扬善的考虑.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述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比如说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会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关于违反商标权取得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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