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展期这个概念,一般是在注册商标期限届满之时,未能及时提出续展而法律赋予的允许进行续展注册申请的时间,当然这在实际中是比较有争议的。
下面就让企服快车小编对关于商标法中宽展期内商标权的定位研究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关于商标法中宽展期内商标权的定位研究解读
学说6-1 杜颖、王国力∶《商标法中宽展期内商标权的定位研究》
《知识产权》2008年第5期
综合起来,对宽展期商标权的不同认识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在商标保护期满前续展期的6个月,还是在商标保护期满后宽展期的6个月,只要商标注册人提出商标续展申请,不管注册商标的续晨证书是否发到商标注册人手里,该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受影响。
笔者将该观点称为"申请说",因为该说关注的是商标权人是否提出了商标续展申请,只要商标权人提出了续展申请,则不论其提出的时间是在续展期还是宽展期,商标权都有效连续存在。
该观点没有把续展申请不被核准的情况考虑进去,而 且对续展期和宽晨期进行等同视,显然不利于敦促商标权人尽快确定商标权利状态。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6个月的宽展期内,商标专用权依然受保护,宽展期使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得以延长。
笔者将该说称为"保护期延长说",因为它不讲任何条件将商标权的保护期延长至宽展期届满之时。
第三种观点认为,区别对待续展期和宽展期提出的商标续展申请,在注册商标有效期申请续展的,无论是在有效期满前、宽展期内还是在宽展期满后被核准,该注册商标连续有效。
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从上一有效期满之次日起计算,法律对其进行持续的保护,任何非法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但是,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原商标权人请求处理在续展申请之前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应受理。
即使此后的续展申请被核准,对宽展期内提出申请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原商标权人也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笔者将该说称为"区别说",它关注的是商标续展申请提出的时间是在续展期间还是在宽展期间。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有待商榷,并在此提出第四种处理方式-商标权效力有限说,其构成如下∶首先,对续展期和宽展期进行区别对待,在注册商标有效期申请续展的,无论是在有效期满前、宽展期内还是在宽展期满后被核准,该注册商标连续有效。
如果在续展期或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申请未获得核准,则从有效期满之日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消灭,原商标权人不得以他人侵害注册商标为由请求法律保护。
这和区别说的第一部分是相同的。
其次,如果商标权人是在宽展期
内提出的商标续展申请,其申请又被核准的,则认定商标权连续有效,但是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受到限制,即续展申请人不能制止商标有效期满后、商标续展申请提出之前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
如此处理就是敦促商标权人尽快确定权利状态,同时商标权效力有限说又明确了区别说没有明确的问题-—在宽展期内商标权是否还存在的问题,这是商标权效力有限说与第三种观点不同的地方,因为第三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续展期和宽展期的不同性质,却没有明确宽展期内商标权是否依然连续有效存在。
不论从实质衡平的角度还是从技术处理层面,商标权效力有限说都能更好地解决宽展期内商标权的保护问题,也符合宽展期的性质——续展专有权的宽限期而非商标专有权的宽限期。
我国有学者提出,宽展期应为一国法律为稳定市场秩序,赋予原商标权人的特定的保护期,是基于商标由于使用而增值这一特殊原因而给予原商标专用权人申请续展该商标的优惠期。
笔者也赞成优惠期的提法,但是,这样一个优惠期不应该是延长注册商标保护的优惠期,而是延长续展期间的优惠期,因此,它优惠的不是商标专用权,而是商标续展权。
这样,我们就可以否定保护期延长说,因为宽展期并不能使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获得延长,只是给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续展一个更长的期间。
学说6-2 周元林、刑世明∶《关于宽展期中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待定状态的探讨》
《中国工商报》2003年8月23日
商标续展注册中的宽展期是特定的一段期间,即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6个月的期间。
其起点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的次日,终点是6个月期满的当日。
《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因此,宽展期不是每个注册商标必定经历的期间,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则不会经历宽展期。
处于宽展期内的商标仍是注册商标,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不确定性,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宽展期内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续展申请之前,注册商标有效期已满,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待定状态。
其次,宽展期内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之后,获得核准之前,由于商标续展注册程序较为简化,时间短,而且一般情况下都能获得核准,因而,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潜在的确定状态。
最后,宽展期内提出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之后,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计算"。
这一阶段商标专用权处于现实的确定状态。
宽展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待定状态与宽展期前后商标专用权的确定状态相对应,决定了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宽展期内的商标实践中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司法上,宽展期内对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保护分三种情况∶(1)宽展期内提出商标续展申请之前,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待定状态,商标注册人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不受理。
因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没有决定是否继续拥有商标专用权,也没有依法表示继续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意愿。
(2)宽展期内提出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之后,获得核准之前,人民法院采取保护措施,商标注册人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时,商标注册人已提出续展注册申请,依法表示了继续拥有商标专用权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意愿,商标专用权由待定状态转变为确定状态的关键步骤已经完成,因而,法院受理商标注册人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待商标续展注册核准后予以审理。
(3)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电请并获得核准之后,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现实的确定状态,法院依法对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
在行政上,虽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基于同样的理由,在执法实践中也分为三种情况∶(1)宽展期内提出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之前,商标专用权处于待定状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干预。
(2)宽展期内提出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之后,获得核准之前,商标专用权处于潜在的确定状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他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收到相应的举报、投诉,应当受理并立案,待商标续展注册核准之后进行查处。
(3)宽展期内提出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之后,商标专用权处于现实的确定的状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
问题讨论∶
宽展期内的商标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它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如果应该受到保护的话,应该受到何种类型的保护?要确定宽展期内商标的法律性质及其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如何评价上述两份学术资料中的观点?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申请续展的,无论是在有效期满前、宽展期内还是在宽展期满后被核准,该注册商标连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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