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公司破产之后就会有清算组来清算公司的财务,如果公司有债务未还清的话就会按照法定顺序将公司的剩余财产全部还给债权人,公司财产中除了货币还有房子、车子等,这些固有资产也是属于公司的财产,像是很多公司都会拿属于公司的房产做凭证向银行进行贷款,而用房子进行贷款的原因就是如果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的话,银行就会直接将房产收回抵偿债务。
那么就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假设公司向银行贷款以公司房产为抵押,最后公司破产,银行收回公司房产的话,这种以房抵债的行为涉及了哪些税收,应该由谁来缴纳税收呢?
首先,先解决一下以房产抵债的话涉及了哪些税收这个问题:
1、公司以房抵债的话涉及了契税,税率从3%到5%;
2、既然是用房子抵债自然就涉及了房产税,无论有没有办理不动产证书都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房子如果已经出租,税率为12%,当房子转让之后次月就不用缴纳房产税了;
3、大部分公司房产应该都是城镇房产,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缴纳城镇房产税了,房子转让之后次月停止缴纳城镇房产税;
4、印花税,凡是涉及了合同文件的交易都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5、增值税,以房产清偿债务这一行为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其次就是在实践经营中,有一些人会对谁缴纳房产税这一点产生疑问,举个例子:
在2015年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贷了5000万,用公司的两处房产作为贷款凭证。2016年6月甲公司破产,法庭就按照当时双方的约定,于2016年8月将甲公司的两套房产判给了乙银行,但是当时双方并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般来说,这样贷款抵押的房产都是很难出手的,于是乙银行等到2020年3月才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然后在2020年6月将房子正式过户给了丙公司,但是就是在缴纳房产税的时候出现了问题。
乙银行在缴纳房产税的时候认为自己是在2020年3月才将房产从甲公司手上过户来的,然后又在2020年6月又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所以自己只需要缴纳这3个月之内的房产税。
可是事实却并不是这样的,乙银行确实是等到2020年3月才正式过户了甲公司的房子,按照税法规定乙银行确实是只用缴纳3月-6月之内的房产税,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房产的变更、设立、转让、消灭等产权变化是因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等法律文书才导致的话,那么就以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主。
总结一下就是在2016年8月法院就将甲公司的房产判给乙银行了,所以无论那个时候乙银行有没有办理转让手续,那个时候甲公司都已经跟房产没有关系了,因此理应由乙银行来缴纳这几年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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