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易要开发票时,有一个问题需要重视,那就是开具出来的发票是否是正常的,如果被定义为虚开发票,那收到发票的公司就有被判定偷税漏税的风险,这也是很多财务人员都要小心注意的问题。
虚开发票的定义其实也说过很多遍了,会被认定为是虚开发票的关键词就是开具出来的发票是否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只要是与实际业务不符,不管发票是开给谁都属于虚开,包括为自己开、为他人开、介绍他人开等多种情况。
那如果说,开具出来的发票符合真实业务,而且也是正常取得,可还是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这种情况又是因为什么呢?
比如说,甲公司去乙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而后乙公司就开了这次交易货物的发票,一共有三张。但是之后乙公司被查出开给甲公司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于是税务局就通知了甲公司,告知这三张是虚开发票。
不过甲公司在收到发票后就做了进项抵扣,已经将这笔交易做了抵扣。税务局在得知之后,要求甲公司将这笔进项做转出处理,及时补缴这笔税款,以及还需要罚款。
这下,甲公司不干了。甲公司认为虚开发票的是乙公司,自己的交易是真实的,钱也给了,凭什么要自己做转出处理,还要缴税、罚款,这不是坑老实人吗?
那么这种情况,甲公司到底应不应该将这笔进项做转出处理并补缴税款?
答案就是甲公司并不是故意虚开发票,取得的发票也属于善意取得,因为罚款是不用的,但是也因为这笔进项确实是拿虚开发票做的抵扣,所以抵扣的税款也还是得追缴回来。
这个例子也告诉了广大公司,开发票并不是企服快车的责任,如果对方确实虚开了发票,你并不是同谋,那你确实可以不用承担罚款。可如果你拿着虚开的发票做了抵扣减免了税收,那即使是善意取得,但之前享受的税款确实也应该退回。
所以公司应该明白,找一个靠谱的合作方和核实发票是非常很重要的。在交易之前要筛选合作方,像是那种对发票避而不谈、有多起行政信息的合作方就要小心了。收到对方发票时,一定要核实发票是否是虚开发票,如果是虚开那一定要及时补开或换开发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资料一定要保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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