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危害很多财务人员都清楚,一旦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那么公司就很有可能存在税务风险,会引来税务稽查,所以一直以来虚开发票就是开发票时最需要注意的事情。
大家都知道要保证公司不会有虚开发票的行为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的就是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相互统一,具体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如果在开发票的时候三流之间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就有虚开发票的风险,因为三流不一致的话就有可能这笔生意是虚假生意,是为了逃税漏税而特意开出的虚假发票。可是如果遇到那种因为特殊情况,付款人和实际购买人确实不是同一个人,但生意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又是否会构成虚开发票的罪行呢?
举个例子,甲老板和乙老板做生意,本来都已经签好合同,就等着乙老板付款了,但是乙老板突然说自己出现了资金问题,让丙老板为自己付钱,然后让甲老板把发票开给丙老板。但是这样一来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就不是同一人了,钱是丙老板付,货是乙老板拿,这不就是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了吗?
在这种情况下,生意是实际发生的,但是三流不一致就有可能会有税务风险,甲老板到底该怎么做呢?
其实关于这一点,税务局官方已做出回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时间业务由提供服务企服快车向接受服务企服快车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即使钱是丙老板付的,将发票开给实际购买方乙老板也是没错的,只要保证收款方和开票方是一致的也可以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在甲老板缴税抵扣的时候也就有了依据。
以上就是当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是同一个人时的解决办法,公司在经营发展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交易是真实发生的,在开具发票的时候不能有那种虚开、代开、金额错误的情况,如果有的话就属于虚开发票,公司也会迎来法律的惩处。任何想要钻税法漏洞的想法都是不可取的,公司最重要和最基础的就是要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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