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说得也不算少了,但是在实际的公司运营中,依旧还是有很多公司老板会在股权转让上犯错误。那么,此次我们再来了解几个股权转让的经典案例,这几大案例也是各大公司老板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
案例一:小甲将手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小乙,小甲在和小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约定了转让股权产生的税费是由小乙负责缴纳的,但是之后小乙并没有为小甲缴纳个税。因为小乙认为小甲是股权转让方,钱都是小甲拿的,自己为什么要为小甲缴税。
那么小乙这种行为到底对不对呢?
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小乙作为股权的受让方,小乙是有义务要为小甲代扣代缴个税的,如果小乙未尽代扣代缴义务的话,小乙是需要受到相应处罚的。
案例二:小甲要转让股权给小乙,但是双方为了减轻股权转让带来的税费,小甲和小乙签订了一份股权协议,该份股权协议书上股权转让的价格非常低。税务局发现了不对,后经稽查发现,原来小甲小乙二人在私下还签订了另一份合同,私下的这份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则是比较高的。
这种情况就是比较明显的阴阳合同,明面上的合同也就是阳合同,这份合同是面对工商局、税务局的,也就是应付部门稽查的。而私下签订的合同属于阴合同,这种合同则是实际生效的高价合同,其目的基本就是为了躲避高税费。
案例三:小甲之前投资了一家公司,拥有了该家公司的股权,但是小甲没时间打理,于是小甲将这家公司的股权交给了朋友小乙打理,因此小甲为隐名股东,小乙为显名股东。之后小甲要求小乙将股权还给自己,此时小乙还原代持股权是否属于股权转让的一种?
这个案例的难点就在于,股权实际上是小甲投资的,所以小甲的确是股权的所有人,按照道理来说,小甲不过是拿回自己的股权,这种情况是算不上股权转让,也不需要因此缴税的。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显名股东就是登记在公司名册上的股东,因此显名股东一样拥有股东的转让权。本质上是还原代持股权的行为,在法律规定上就是股权转让,因此显名股东转让股权也是有纳税义务的。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