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指引》中明确,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认真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或资产化登记,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申报企业应具有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企业的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成本应分开核算,不能混淆。研发费用不得从生产成本中剥离。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在该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归集核算。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该科目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1规定进行处理。
(3)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3、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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