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税务职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现行促进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综合梳理,形成《广东省促进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享受主体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本项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说明

1.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2.《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本文来源于《广东省促进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中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创业就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创业印章整理分享,如有其他疑问,可自行登录官网查看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