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匈牙利、波兰、捷克、马耳他、斯洛伐克共和国、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欧盟国家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27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
(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两国2007年1月1日加入,克罗地亚、土耳其两国承认的候选国)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7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如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每个国家大概都要1万元左右,单一国注册费用太高,注册欧盟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不但词语、标识等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注册
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地址(中英文);
2)商品/服务的国际分类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清单等信息;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
欧盟商标申请流程:
受理书约1个月,总时6-8个月,有效期10年,受27个成员国及后加入成员国保护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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