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商标的处分权,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之一.商标权人对其商标进行转让,是行使其处分权的表现.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因商标权人与他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而导致的商标权主体的变动.商标权的转让,是一种正常的财产权转让行为,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处分权的重要形式.商标权转让后,商标权的主体发生变化,转让人不再是商标权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商标权人.这也是注册商标转让与变更注册人名义的不同之处.变更注册人名义时,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仅仅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
商标的移转是指商标权因继承、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而导致的商标权主体的变动.商标的转让和移转是两种法律性质不同的商标权主体变动方式.商标转让导致的商标权主体的变动,其原因在于转让双方签订有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权发生变动是转让双方合同行为的结果,是转让双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而商标的移转则不是出于变动双方的合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继承)或者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裁决)而直接发生的权利主体的变动.修改前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没有区分商标的转让和移转,修改后的《商标法》虽然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商标的移转,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对移转作了明确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这里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移转手续是指继承、兼并、改制等情形发生的移转,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移转手续是指依据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发生的移转.
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从而使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不必等到商标核准注册以后再申请转让,方便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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