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商标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四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款和消除影响民事制裁措施(如罰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在原告注册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的案件中,法院作出侵权认定之后,均会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辅以相应的民事制裁措施.其中,部分案件还适用了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责任方式.学界对在此类案件中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提出了批评,因为未使用商标并未积暴商誉,被告行为也就无所谓损害原告的商誉,此时适用赔礼道歉属于"滥用".同时,赔礼道歉一般只适用于对人身权的侵害就其他类型的商标侵权案件而言,也应严格限制其适用.
同时,各法院在损害赔偿的判定方法上存在明显差异:
(1)部分法院采用了被告所获利益作为赔偿额的确定依据.(2)更多的法院则倾向于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而且在被告使用被控商标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往往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50万元认定.(3)也有个别法院认为原告商标停止使用的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未对原告造成实际经营上的损失,因此,"考虑到原告未提供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经济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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