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与融资质押是商标权价值实现的途径,也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的重要渠道.由于商标蕴含着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在转让与融资过程中,各国商标法规定了相应的权利转移模式.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移转非经商标专责机关登记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商标权人设定质权及质权之变更、消灭非经商标专责机关登记者不得对抗第三人.从民事权利公示的角度看,商标权转让与质押这一权利变动原则是登记对抗主义.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此处所采取的显然是核准主义的规则.在通过转让或者融资质押实现商标权资产价值时,权利规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当然,关于商标权质押的相关问题也可以适用民法中权利质押的规定,比如质押权的顺位问题等.
商标投资入股也涉及到商标权资产价值的实现.商标投资入股属于现物出资的基本范畴,按照通常的理解需要满足确定性、价值物的现存性、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具有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能力即有益性以及可独立转让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只要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规定即可用于公司出资.商标以商誉为基础具有强烈的资产属性,并能够通过成本法、市场收益法等评估模式予以估值,也可独立转让,符合公司法的基本要求.而且商标出资后,公司具有商标权人资格,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他人现存商标,甚至是有一定声誉或者驰名的商标,这对企业跻身商标覆盖的市场并迅速提高销量也具有战略意义.
在我国先前的企业并购实践中,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造成商标权的资产价值被忽略或者低估,直接影响了企业的价值,甚至决定企业的生死.从三鹿集团的破产案就可以看到,如此商标尚有730万元的价值,更何况没有出现商品质量缺陷的其他企业驰名商标.商标以商誉为基础,不论是破产企业还是良性企业,不论商标是否知名,长期使用的商标均能负载企业经营的商誉,成为吸引消费者的纽带.其价值实现是对以往商誉价值的一次性买断,需要经过资产评估计入企业资产,才能有效防止企业商标资产的无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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