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商标法》实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照有关国际公约和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0年12月2日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多次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二十一次和第二十四次三次会议审议,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已根据这个修改决定作了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从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适应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履行我国入世谈判承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发,对现行《商标法》与国际条约和知识产权协议存在差距的条款和其他不完善的条款作了修改.这次人大常委会虽然是采用修改决定的方式对《商标法》进行修改,但从修改的内容看,则接近于对《商标法》的一次全面修订,原《商标法》43条,经过这次修改,增加到64条,其中,删并了2条,改动了22条,增加了23条,未作修改的仅有19条,也就是说,在新《商标法》中,新增加或修改的内容占全部内容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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