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使用取得原则是指,对于某一特定商标所享有的排他性使用权归属于最先使用者.有学者认为:"从权利的原始取得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形之下的商标权利取得与物权的原始取得相似,即主体对商标的首先使用行为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成为商标权利形成的依据."小编认为,商标作为符号本身并不存在占有的问题,而只可能存在使用商标、认知商标的问题.而物权中的占有则是"对于物有事实上管领之力".商标具有的公共产品的属性,贴附于商品之上进入流通领域,并通过广告媒体进行大量宣传,权利人根本无法依靠一已之力控制商标,他人完全可以在先使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复制该商标,因此,商标的使用取得与物权的原始取得还是存在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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