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外贸加工企业缺乏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意识,没有做到对国外委托方的知识产权进行充分地审核,使其在出口报关时被诉侵权.在发生侵权纠纷时,权利人一般会先追究生产者和发货人的侵权责任,即使国内外贸企业能证明是委托加工也不能免责,会被追究没有履行对委托加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的义务,因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委托方因涉及跨国管辖、举证不利等问题,对其追究责任收效甚微,这样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往往成为实际责任的承担者,受到的损害较大.此外,加工生产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还将直接影响企业在海关的分类评级,企业若被降级,将不能享受该类企业在进出口环节各方面的通关便利,增加通关成本,降低通关效率.
为避免上述问题,应该注意把握好以下环节: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要对国外委托方的资质以及商誉进行调查;签署合同时,对于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有关材料和零部件涉及专利权的,应要求出口方或者委托方提供其作为该专利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受委托方如因履行合同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或出现其他专利纠纷的, 应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在接到国外委托方订单时,应登录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查询相关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情况,明确知识产权权属问题,要求对方提供其取得的出口国和加工地国家的授权证明,并确认授权方与权利人是否一致等,以避免相关货物侵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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