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的立法经验和历史说明,商标大国强国与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密不可分;商标走向世界,成为名牌,必须得到法律的强力支持.世界发达国家的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中国要成为商标强国,要在国内外有效维护中国的商标,要在世界商标领域享有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就必须健全和完善本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就必须使本国的商标法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美国国会于1881年通过了联邦商标法———《商标注册和保护授权法案》,1905年美国国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与外国、国内各州、印第安部落商业中的商标注册和保护授权法案》.1920年,该法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1946年,联邦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部商标法《兰哈姆法》由国会通过,同时也宣布1881年商标法的废止.1988年,国会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对《兰哈姆法》进行修订.同时,美国修订法律使美国商标法与《综合贸易竞争法》的"特殊301条款"相结合,不仅保障美国商标权人在海外的利益,促进美国的出口,保持美国在全球的霸权,还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关贸总协定(GATT)的体制,成为世界规则的制定者.
日本于1959年4月13日颁布了商标法,至今历经28次修改,2001年6月29日再次予以修改.频繁修改商标法,终于形成与日本社会经济的变化和发展相适应的、与商标国际公约和规则相一致的完善商标法律制度,不仅促进了本国商标事业的发展,而且使其在国际上享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制定规则的权利,能够及时的维护本国利益和本国商标权人的利益.
改革开放之初,制定和颁布商标法,是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是恢复商标制度的需要,但鉴于恢复中断30年的商标制度,许多社会经济条件的欠缺,商标立法就必须顾及现实条件的许可度,否则,该法律因脱离实际而无法执行,因此,最初的商标法在立法技术上,在商标保护上,是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的.之后,经历1993年、2001年两度修订,使商标法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基本达到国际水平,与国际规则大致接轨.但在保护强度、具体制度、国际化方面仍有不足,有关部门于2007年8月30日提出修改稿征求意见,之后于2009年4月28日再次提出修改意见稿.重点解决如何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能适应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需要的商标法律制度.诸如,如何提高商标审查能力、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健全完善商标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商标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规则;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审核;商标自动化公共服务;等等.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商标法》,修改后的《商标法》从2014年5月1号起施行.
我国自1982年制定《商标法》以来,历经三次修订,用30多年时间走过了其他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商标法律制度,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目前,我国"商标法"已完成第三次修订,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二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三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五是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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